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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各企业营林生产项目自检及自检材料统计汇总后,上报集团公司森林经营部,并提交书面验收申请。集团公司森林经营部根据各单位工作进度,统一组织相应生产项目的检查验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派出的检查验收组,在对企业营林生产作业项目检查验收后,要依据验收结果填写“检查验收成果报告单”,并对该项营林生产项目建设成效做出书面评价。同时,检查组全体成员及被检单位负责人要在“检查验收野帐、成果报告单和书面评价报告(报告由验收结果、主要做法、存在问题三部分构成)”上履行签字手续,承担相应责任。之后,检查组负责人要及时将上述材料收回并送交集团公司森林经营部,经集团公司森林经营部复核后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对于营林生产作业项目的检查验收成果,集团公司、企业营林主管部门要以正式文件形式实行通报制度。做到公开、透明,实事求是。
   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森林经营部根据检查验收结果,向各森工企业开据营林质量验收单。企业在年终财务决算时,各项营林工作量须以集团公司森林经营部开据的验收单为依据列决。
第六章   技术培训与科技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严格抓好营林队伍建设,认真组织开展营林生产新技术培训,以适应建设现代林业的需要。
   第二十六条  各森工企业要根据集团公司编制的科研项目与科技成果推广计划,切实抓好先进实用技术与科技成果的普及推广工作,提高营林生产的科技含量。
   第二十七条  营林主管部门要针对营林生产工作中亟待破解的技术课题,组织开展科技攻关,搞好技术储备。
第七章        工作目标管理
   二十八条  实行营林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层层落实目标考核责任制,把责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业绩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  延边林业集团营林生产主要技术与经营管理指标:
㈠营林生产计划、统计、调度报表的及时率、准确率达100%。
㈡种苗生产。林木种子上缴任务完成率达100%;苗木Ⅰ、Ⅱ级品率达到规程要求;珍贵树种育苗比例达到60%以上;年度种苗生产作业质量考核评价得分95(含95)分以上。
㈢更新造林。调查设计质量合格率达95%以上;当年造林成活率达到90%(含90%)以上(其中:丰产林造林成活率要达到95%(含95%)以上);三年株数保存率达到85%(含85%)以上(其中:丰产林造林保存率要达到90%(含90%)以上);1—3年更新造林面积合格率、幼林抚育合格率达到95%(含95%)以上;年度更新造林作业质量考核评价得分95(含95)分以上。
㈣透光抚育。调查设计质量合格率达95%以上;人工林抚育作业质量达到90(含90)分以上;天然林抚育作业质量达到85(含85)分以上;作业面积合格率达到95%(含95%)以上;年度透光抚育作业质量考核评价得分95(含95)分以上。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对于违反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掠青毁树采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给予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一条  对于未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林木种子采收任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未缴任务种子价款的20%罚款,同时取消年终集团组织开展的营林生产活动评比资格。
   第三十二条  对于在营林生产组织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挤占、挪用、套用育林资金,检查中一经发现与核实,集团公司将全额收缴挤占、挪用、套用部分的育林资金,并对相关单位予以挤占、挪用、套用资金额度50%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于未能较好完成各项营林生产任务,造成育林资金损失和浪费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四条  对于在营林生产组织管理过程中,严重失职并因此造成重特大质量事故的相关责任人,按照《延边林业集团关于加强更新造林管理提高更新造林质量若干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同时给予相应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延边林业集团公司森林经营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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