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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延边林业集团营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营林管理程序,明确营林管理范畴,提高营林管理质量与效益,依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种子法》、《国家林业局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吉林延边林业集团章程》和《延边林业集团关于加强更新造林管理提高更新造林质量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营林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营林生产计划与统计调度;更新造林、幼龄林抚育调查设计;育苗生产、更新造林、透光抚育、母树林与林木种子园经营;林木种子采收与运输等各项营林生产作业项目管理。
第二章    营林生产计划与统计调度管理
   第三条     营林管理部门要紧密结合本企业实际,按照集团公司的统一要求和部署,依据年度育林资金提取额度,科学合理地编制本企业营林生产预安排计划,于本年1月15日前报请集团公司森林经营部,由集团公司森林经营部会同计划发展部审查后,由集团公司计划发展部行文下达年度营林生产计划。企业年度内的营林生产计划调整,要于本年10月15日前,由营林管理部门会同本级计划部门完成营林计划调整工作,并上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审核后下达。
   第四条     按照营林生产统计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地统计上报各项营林生产统计报表。
   第五条     营林生产内业(包括设计与自检)资料、统计台帐、汇总表、月报表齐全整洁,帐、表数据相符,存放有序。
   第六条     每季度末,针对该季度营林生产工作开展情况,形成书面分析报告上报集团公司森林经营部。分析报告由完成情况、主要做法、问题成因、下步安排四部分构成,报告所采用的数据准确、重点突出、内容详实。
第三章 作业设计管理
   第七条  更新造林、透光抚育、母树林与林木种子园抚育作业设计,须由具有设计资质的森林调查设计队独立完成。作业设计经本局资源、营林、计划、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上报集团公司森林经营部审批。
   第八条  更新造林设计必须在当年造林前完成,并报请集团公司森林经营部审批备案,作为指导生产及检查验收依据。
   第九条  透光抚育、母树林与林木种子园抚育设计须在作业当年的6月末前完成,同时向集团公司森林经营部提出设计质量核查与设计成果审批申请。经集团公司森林经营部现地核查与初审合格后,方可报送州林管局林政资源处审批,审批后报送森林经营部备案,作为指导生产及检查验收依据。
第四章 生产作业管理
   第十条  各项营林生产项目均要以设计资料为依据,执行先设计后施工的生产管理程序。凡是未经设计与审批的生产作业项目,集团公司在组织实施营林生产质量检查验收时不予验收。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营林生产管理机构,切实加强营林生产的组织管理、生产指导、监督检查工作,保证营林生产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技术培训制度。各项营林生产作业项目实施前,营林主管部门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施业人员进行生产技术和作业质量培训。未经培训及培训不合格人员,一律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营林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当地宣传媒体加强对营林生产工作的宣传力度,定期总结公布营林生产工作开展情况,使本级计划、财务、生产、资源、森林资源监督部门及社会各方面能够充分了解、参与、支持和监督营林生产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营林生产作业质量跟踪管理制度,全面推行“事前指导、事中检查、事后验收”的管理办法,实行规范化管理,做到精心组织,精心施工。
   第十五条  在营林生产作业质量跟踪管理过程中,执行整改意见下达制度。对不合格的生产工序要下达整改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预期没有整改的,按照《延边林业集团关于加强更新造林管理提高更新造林质量若干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第十六条  各项营林生产作业项目必须按照设计文件组织施工,森工企业及作业单位无权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由企业提出变更事由,委托原设计单位做出相应修改后,报请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没有作业设计或作业设计未经批准的,不得组织施工。
   第十七条  营林主管部门要积极借鉴和吸收先进管理经验和管理技术,在营林生产组织管理过程中,认真加以推广和应用,不断提高营林生产集约经营管理水平。
第五章 检查验收管理
   第十八条  营林生产作业质量的检查验收,实行企业全面自检,集团公司按比例抽检制度。
   第十九条  各项营林生产作业项目的设计及作业质量的检查验收,由集团公司森林经营部负责,组织抽调延边森林调查规划院质检员或企业技术人员实施。
   第二十条  核查方法:以林业局为单位,按林场个数及作业面积,由集团公司森林经营部确定抽检林场及抽检地块,并将其密封,由检查组负责人带到受检单位当面拆封。一经确定的林场及抽检地块,任何人无权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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