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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州林管局、集团公司办公自动化系统(OA)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网络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提高文件办理工作的时效性,依据《全国林业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和《延边州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公自动化系统(下称OA系统)是管局、集团公司利用网络办公自动化软件,取代传统办公方式。
    第三条  OA系统是延边林业电子政务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OA系统快捷处理公文,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以网络辅助办公技术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条  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及每个终端用户按照网络操作权限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确保0A系统的高效有序运转和政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系统管理组织职责


    第五条  管局、集团公司信息中心对OA系统的运行负总责。主要职责为:
 (1)制定OA系统运行规则并实施监督;
 (2)设计、升级、修改和完善OA系统工作流程;
 (3)审核各企事业单位OA系统应用程序;
 (4)审定、监管OA系统各管理员的权限;
 (5)开展OA系统专职管理员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各企事业单位要设置OA系统的专职管理部门,明确OA系统管理员。其主要职责:
 (1)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OA系统管理办法。
 (2)指导、监督本单位OA系统应用程序依法运转。
 (3)建立健全适合本单位实际需要的工作栏目和可共享信息资源。
 (4)开展本单位OA使用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三章 文件管理


    第七条  延边林业系统内部发出、报送的各类文件资料(包括通知、请示、报告、简报、报表、信息等)除有密级规定外,均采用OA系统发送。
    第八条  以管局、集团公司名义发送的各类文件资料,权限只保留在局长办、董事会办公室和党委、工会各部门。
    第九条  管局、集团公司各部门与基层各对口部门,享有独立的发送通知、报表、信息等权限,并分别在局长办、党委工作部备案。
    第十条  各企事业单位以本单位名义往管局、集团公司报送的文件资料,只限于办公室和党委部门发送。
    第十一条  电子公文与纸质文件具有同行效力。但必须按现行文格式行文,待OA系统条件具备时启用电子印章。
    第十二条  公文办理要即收即办。发文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有权监督了解收文部门、单位办文进度。“普通件”应在7个工时内办理,“加急件”应即刻办理。文件超时不收或不及时办理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章 系统辅助办公管理


    第十三条  电子公告栏目所发布信息必须严格执行事前审批制度,由发布部门、单位主要领导签批同意后,予以发布。电子公告发布主要范围:各类通知、上级会议精神、领导讲话、简报和月报等内容。
    第十四条  电子邮件只能发送与工作有关的信息,文件大小要求控制在10MB之内。
    第十五条  所有OA使用人在论坛栏目中必须依法合规发布信息。
    第十六条  在日程安排栏目中,要及时建立和更新各部门的每周工作计划。发布不及时的,各级机关管理部门将根据考核办法进行相应的扣分处理。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机关考勤制度,暂时离岗时必须做到离岗登记,并及时退出OA系统,以免他人介入工作环境。


第五章 OA系统的用户管理


    第十八条  管局、集团公司信息中心负责现有用户及新增用户的审核,并按需要分配开通人员的权限。各企事业单位OA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的用户登记和调整,严禁录入非单位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  所有OA用户工作时间必须登录OA系统,以保证系统的正常流转和信息的收集与传送。管局、集团公司及各企事业单位OA系统主管部门,将通过在网方式随时督查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人员登录和使用情况。


第六章  系统安全与保密


    第二十条  所有用户首次登录OA系统必须更改初始密码,新密码设定为6位以上字母或数字的组合,不得将用户帐号和密码告知他人。因密码忘记,需向本单位OA管理员以手机短信相互验证或本人当面申请的方式获取新的登录密码。因岗位调动和业务变动,应及时告知本单位OA管理员取消或更改用户帐号。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登录OA系统,在特殊应急情况下需要登录的,完成工作任务后要立即清除登入记录。
    第二十二条  禁止直接或间接地在与国际互联网相联接的计算机中存储、处理和传递涉密文件。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OA网上发布涉密信息资料。凡确需传送密级性文件资料,必须确定接受方在场,做到随收随消,用移动硬盘保存。
    第二十四条  禁止篡改OA系统中发送的各类文件资料,一经发现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篡改人及主管领导的相关责任,给予警告、通报或调离岗位;触及法律的依法惩处。
    第二十五条  实行网络公文安全管理责任制,部门、单位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操作谁负责、谁泄密谁负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管局、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并适时调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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