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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石头林业有限公司一案双查制度

 

为进一步发挥纪律审查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作用,强化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促进公司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全面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的通知》 (中发〔201019) 的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法规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基层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二、适用情形

“一案双查”是指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后,既要追究违纪违法行为当事人责任,纪检监察机关还要倒查追究发案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的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实行“一案双查”,并区分责任,对相关人员给予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

1.责任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重大事故和恶性事件,致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2.违反决策原则和决策程序而决定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3.对上级批转或群众反映举报问题不认真办理核实,敷衍塞责,造成群众大规模上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4.同一系统或单位一年内连续发生重大违纪案件的;

5.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降级以上处分,或者发生窝案、一年内发生两起违反党纪案件、连续两年发生违反党纪案件的;

6.违反规定选拔、任用、调整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7.对本单位发现的案件线索和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放任不管、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8.重要案源线索不及时向管局、集团纪委报告的;

9.放任、包庇、纵容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的;

10.对案件调查工作不支持、不配合,隐瞒事实真相、销毁证据、妨碍调查,以及对检举控告人、证明人、办案人打击报复。  

三、责任划分

领导责任分集体责任、个人责任、主要领导和重要领导责任。责任认定依照以下三个方面确定:

1.直接责任者。指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职责,对发生的违纪违规问题和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2.主要领导责任者。指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职责,对发生的违纪违规问题和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3.重要领导责任者。指在职责范围内,对应当监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职责,对发生的违纪违规问题和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四、适用要求

1.责任追究的重点对象是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或重要领导责任的违纪者。

2.进行责任追究,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分清主观和客观原因,客观公正地分析问题的性质 把握好“三个同时”,即责任人与相关领导责任同时追究,班子集体责任与领导个人责任同时追究,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同时运用。

3.调查核实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案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纪检监察机关及其相关业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对责任追究案件进行调查核实。

4.经调查核实,需给予纪律处分的,由承办单位根据错误事实,依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报批;需给予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组织处理的,移送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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