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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石头林业有限公司公车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规范公司公车管理,堵塞漏洞,降低公车油耗,减少车辆运行成本。根据“五权”工作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公司所属各部门、基层单位、驾驶人员及车辆。

第二条  公司机关所有公车,统一归局长办公室负责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各部门均无权擅自使用车辆。用车部门因工作需要使用车辆时,需填写《车辆使用申请(派车)单》,经主管领导签批后,报办公室备案,领取车钥匙,由专职司机按照《车辆使用申请(派车)单》上指定的目的地进行驾驶。如超规定路线,需随车领导在派车单上签字认定。基层单位必须建立公车使用登记簿,由驾驶员当场据实载明用车人、用车事由、起止地点、里程等逐项进行登记后,交用车人签字。

第三条  机关处部室车辆及经费统一归办公室管理,单独列支,一律不得超年初计划。局长办公室根据公务的轻重缓急合理配车。因公出用车发生的油脂燃料、过路(桥)费、修车费统一由处室负责人签字,主管领导审核后,到公司财务进行核销。

第四条  机关公车统一到物资供应公司加油站加油,单车200公里以内,凭《车辆使用申请(派车)单》,由车队调度随车加油,实行一车一帐。基层单位要建立公车燃料登记表,准确记载每台车的油耗情况,实行月统计。使用油票的单位,油票必须由专人负责,严格执行发放签批程序,做好登记。林场燃料发放执行场长、书记联签审批,做好登记。

第五条  机关车辆需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时,应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由办公室、安全动力部门对维修事项进行技术鉴定后,到指定的维修厂家进行保养和维修。车辆在外出途中需要维修时,必须报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后,进行以排除故障为目的的维修。基层单位车辆需进行保养和维修时,由司机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由单位主管领导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拟维修的设备进行技术鉴定,报场长审核。

第六条  公司副职以上领导参加会议、公务活动,由局长办公室派车。机关各部门出延边地区以外参加会议或是公务活动,需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派车。出省公务用车,原则上一律不派专车,如必须派车,需局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派车。基层单位出省公务用车,需经主管领导同意,方可出车。

第七条  严禁公司各级领导干部私驾公车。领导干部在公务用车过程中,要求驾驶员将公车交给自己驾驶的,视同公车私驾。

第八条  严禁公车私用。严禁动用公车参加婚丧嫁娶、探亲访友、接送亲属、旅游、祭扫、个人迎来送往等私人活动,严禁将公车借给亲属、朋友使用,严禁个人以单位名义借用其它单位车辆。 

第九条严禁私车公用。不准以任何理由动用私家车辆办理公务,不准以任何名义或理由准予私车报销油料、保险、车照(含年检年审)、维修(含保养)、养路(含过桥、过路)、事故赔偿与处理等各种车辆费用,更不得采取其它隐蔽手段变相为私车支付各种费用,否则从严处理。

第十条 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外出办理公事。确因工作需要,车队车辆无法调配使用时,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方可以租用营运性质的车辆,但不得租用非营运性质的私家车辆。在核销单据上必须写清外出事由,严禁单据无事由入账。

第十一条 严格非工作时间车辆管理。八小时之外、双休日、节假日等非工作时间车辆实行集中管理,必须全部停回单位,定点存放,钥匙统一由专人保存。对确因公务需要使用车辆的,须报公司主管领导批示,备案。

第十二条 严格公车停放。公司所有车辆除参加会议、执行公务外,一律不得停放在会所、娱乐场所(饭店、歌厅、棋牌室)、商场、旅游景区、居民小区等与公务无关的场所。在外出公务时要注意车辆的文明停放,凡未按交通法规乱停乱放导致行政处罚、车辆损伤或被盗的,由驾驶员个人负责。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严禁酒后驾驶。发生事故,一切后果自负,并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由公司纪委牵头会同公安机关、生产处组成联合检查组,采取明查暗访方式,定期不定期对公车日常管理、节假日车辆集中停放、非工作时间车辆使用等情况开展督查。对违反规定者按顶风违纪处理,先免职后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用车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之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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